司法關註
  □ 法制網記者 袁定波
  “當前,環境司法發展存在地區發展不均衡、缺乏統一籌劃等問題,如何統一裁判尺度、儘快建立自上而下的環境司法審判體系是當務之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在給“環境司法審判的區域性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整體性研討會”的書面致辭中表示。
  《法制日報》記者發現,我國環境資源審判發展的初期實踐表明,環境司法具有鮮明的地方性、區域性特點。江蘇、福建、貴陽等地法院已試點跨區域環境資源審判,探索與行政區域相對分離的管轄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探索區域化集中管轄
  2014年5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正式亮相,成為全國首家省級高院生態環境審判庭,歸口審理破壞生態環境刑事案件,涉及海域使用權、採礦權糾紛和環境污染責任等民事案件以及與生態環境緊密相關的行政案件。
  福建高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祝昌霖介紹說,目前,福建三級法院已設生態庭50個,專門合議庭15個,生態審判人員285人。2009年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共審結涉生態環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873件。
  環境資源分佈以及環境污染、資源破壞多具有跨區域性特征,各地法院逐步探索打破原有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環境資源類案件制度。
  “無錫確定濱湖、江陰、宜興、錫山四家基層法院的環保合議庭,分別管轄無錫地區9個市、區的環境資源類案件,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行政區劃限制。”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賈清林表示。
  最高法法研所主任孫佑海指出,環境司法要處理好整體性與區域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最高法2014年7月4日發佈的《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明確肯定部分基層法院採取的集中管轄審判模式。提出逐步改變目前以行政區劃分割自然生態系統的管理模式,著眼於從水、空氣等環境因素的自然屬性出發,結合各地資源案件量,探索設立以流域等生態系統或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實現環境資源類案件集中管轄。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趙學玲建議,由最高法和高級法院明確制度環境類案件集中管轄的區域範圍。運用指定管轄解決集中管轄未覆蓋的個案。環境類案件集中管轄的最佳前提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審合一,應以專業化審判力量作為組織保障。
  “堅持環境司法統一性基礎上,完全可以依照各地環境生態需要探索發展有地方特色的審判方式。”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王旭光說。
  三審合一專業化審判
  最高法意見明確,結合各地實際,積極探索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歸口管理,優化審判資源,實現環境資源案件的專業化審判。
  復旦大學教授張梓太認為,應鼓勵地方法院三審合一審判模式的嘗試。環境資源審判的發展路徑是專業化,途徑是區域化集中管轄。
  “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發展初期,應該沒有很多案子,並不意味著環境資源法官無事可做。”王旭光說,環境資源法官要辦案更要調研宣傳,要借鑒知識產權審判專業化的經驗,不能單獨把辦案數作為考核標準。
  武漢大學王樹義教授認為,環境類案件集中管轄的最佳前提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審合一。環境問題引發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長期以來,法院都是由民事、行政、刑事審判庭分別負責,不利於整合審判資源,統一司法尺度,無法顯現環境問題的重要性,不利於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不能對環境執法產生更大作用,需要法院對環境案件實行單獨受理。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建議,環境司法審判應採取三審合一外加立案、執行的綜合審判模式。因為一個環境資源類案件中往往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交織、相互關聯,環境司法審判的根本價值追求是生態環境的修複,因此無論要求被告人承擔刑事、行政抑或民事責任,最終都應實現所污染的環境、破壞的生態能盡可能得到修複。為實現這一根本價值追求和核心目標,環境司法審判三審合一綜合審判模式是必然選擇,這種模式有利於集中環境資源審判力量、儘快積累環境司法審判經驗、儲備環境司法審判人才。
  破冰探索修複性司法
  “下一步應推動環境行政訴訟,關註行政訴訟法的修改,為環境行政訴訟創造有利條件,打破環境公益訴訟堅冰。還要充分認識到,環境司法不僅僅是賠償了事,還要是要結合運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進行生態環境修複。”孫佑海說。
  北京大學環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認為,環境利用行為的特點決定了生態修複責任方式在環境資源審判中的地位。過去,造成環境損害後,比較重視製裁行為人或者補償第三方,不太重視修複。現在,環境司法專門強調恢複原狀,是很大的進步。
  “昆明市建立的環境公益訴訟生態修複機制,為順利開展環境公益訴訟,修複生態環境提供了可供借鑒的模式。”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袁學紅說。
  最高法法研所環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韓德強認為,全力推進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應規範環境公益案件的受理標準、訴訟特別程序和證據審查認定、責任分擔等制度體系;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制度的作用,加大損害賠償的判決力度;積極推動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制度,鼓勵環保等社會組織積极參与環境公益訴訟。
  “新民事訴訟法確立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則付之闕如。為督促地方政府或環境管理行政機關積極履行環保職責或監督、糾正其實施的侵害環境的行政行為,應當通過立法確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趙學玲建議。  (原標題:法制網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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