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地出台一把手 “限權”規定 黨政主要領導不分管人事、財務 專家:限權將成趨勢
  5月22日,河南省委辦公廳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實施辦法》中規定,單位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財務、人事、審批、工程建設、物資採購,同時制定決策事項末位表態制度。
  《法制晚報》記者梳理髮現,包括河南省在內,已有浙江、山西、雲南、河北等8個省份都出台了“一把手”限權的規定。其餘省份也有不少下屬地市各自推出“主要領導不再分管”的實施辦法。
  多名接受法晚記者採訪的專家分析指出,對“一把手”分權將成為權力運行機制的趨勢。但也有專家指出,規定還需從根本上改變“一把手”權力過於集中的局面。
  現狀落馬廳官中“一把手”占4成
  5月22日,河南省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實施辦法》中規定,將制定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財務、人事、審批、工程建設、物資採購制度和決策事項末位表態制度。
  河南出台針對“一把手”的新規,背景是中央對“一把手”的權力過分集中而帶來貪腐問題的重視。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決定》要求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
  北京大學廉政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分析說,從習近平總書記近期一系列的講話中都可以看出,中央的精神就是要限制“一把手”的權力。權力過大而造成腐敗的大量案例,都證明“一把手”的權力沒有得到有效的限制。
  此前《南方周末》曾對18大後至去年11月份落馬的83名廳官進行統計分析稱,這些人的權力尋租多出現在行政審批、人事安排、政策獎勵、國有資產拍賣等環節。83人中,有32人是所在部門一把手,占四成,另有將近六成是分管一攤的二把手。
  李成言對《法制晚報》記者分析說,“一把手”在不同領域都體現出“一把手”的權力。可能是一個地區,比如說縣委書記。在一個系統里還有一個“一把手”,比如主管這個系統的副市長、副書記,在這個領域他同樣是“一把手”。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他在城管、城建、規劃等領域就是“一把手”。
  措施分權與“末位表態制”
  在河南出台限權規定的3個月前,山西就出台了類似的規定。今年2月9日,山西省出台《關於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幹部人事工作;財務工作;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物資採購。
  事實上,對“一把手”進行分權限權,多省市和部門都曾經有過嘗試,或即將啟動探索。記者根據公開報道統計,截至目前,已經至少有8個省份明確出台了對於黨政主要幹部限權的規定。
  2013年6月,雲南省出台《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定》,其中明確,主要領導不直接管人事、財務、物資採購和工程招標等制度,在重大項目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研究時須末位表態。
  2010年,廣東省發文提出,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等重要部門工作。
  部分暫未公開發文的省份也動靜十足。2012年,重慶市各區也曾就“一把手”分權進行分頭嘗試。今年1月19日,安徽省委書記張寶順在安徽省紀委九屆四次全會上說,安徽將實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項目等具體事務制度和“末位表態制”。
  點贊避免“一言堂”防止人事腐敗
  多位反腐敗研究學者認為,黨政“一把手”所掌握的人事權、財務支配權、政府採購決定權、建築工程決策權、審批權等,是“一把手”受賄犯罪最為常用手段,將人、財、物權力下放給副職領導,對“一把手”進行分權和限權,有助於實現對“一把手”的監督;而在重大事項、重大決策集體討論中,班子其他成員先發言,“一把手”最後發言,將有助於避免“一言堂”。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人才隊伍建設研究室主任劉霞對《法制晚報》記者稱,限權政策一方面對於新招聘的人員來說,可以防止“蘿蔔招聘”,避免通過“一把手”走後門、走關係,體現招聘的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領導幹部的人事腐敗。另一方面,對於提拔幹部來說,涉及到集體決策和群眾意見,“一把手”限權使得民主性更廣泛,有助於防止個人獨斷專行和“一言堂”。
  北京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分析:“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等重大事項已漸成制度趨勢。領導不直接分管並非甩手不管,配合“分權”還應出台相應的人、財、物管理的具體措施、權力運行和問責追究制度,明確“一把手”不再握有“拍板權”,承擔起監管權,以確保“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
  建言需通過“曬權力”進行有效約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在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對各地實行“一把手”限權提出了建議。
  “推出這些限權措施是很大的進步。但從設計上依然是一個集權形式,即‘一把手’掌握很大的權力。不僅要採取針對局部的措施,更要從根本上改變。”任建明直言。
  任建明認為,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全面改革意見當中的一些精神來實施,例如要實現國家權力體系的現代化,引入治理的概念,要保證各級紀委監督權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要改變權力過分集中的體制,這樣更能使得權力獲得結構性的監督。
  李成言也指出,法律是一個籠子,沒有法律的籠子,同樣關不住“一把手”的權力。對“一把手”限權,還必須要做到權力的陽光化,即要“曬權力”:讓大家知道“一把手”有什麼權力、沒有什麼權力,以及怎麼更好地限制權力。關鍵是得到群眾和媒體的有效制約,否則,約束作用仍會打折扣。
  各地黨政主要領導“限權”措施彙總
  河南2014年5月22日
  單位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財務、人事、審批、工程建設、物資採購山西2014年2月9日
  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幹部人事工作;財務工作;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物資採購
  浙江2013年12月30日
  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財務、人事、審批、工程建設、物資採購制度,完善利益迴避、從業限制和離職後行為限制等辦法雲南 2013年6月
  主要領導不直接管人事、財務、物資採購和工程招標等制度,在重大項目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研究時須末位表態
  河北 2013年1月22日
  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本部門本單位全面工作,不直接分管財務、幹部人事、工程建設、物資採購等;各領導班子須以會議形式對重要事項集體決策,主要負責人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吉林 2012年12月3日
  在人、財、物、工程招標4項權力之外,規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將集中於“一把手”的權力分解到班子成員共同行使
  廣東 2010年1月10日
  正職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等工作,不得違反程序干預、插手工程項目建設、城鄉規劃、徵用地審批。實行“一把手”家庭財產在一定範圍內報告制度。探索實行第一責任人述責制度
  遼寧 2010年11月6日
  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物資採購和工程項目,要求明確由若干名副職領導幹部分別分管上述幾項工作
  本版文/記者王選輝實習生賈立平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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